原告临澧县x,住所地(略)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住(略)。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原告临澧县x与被告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澧县x诉称:被告孙xx于2009年1月12日向联社陈某信用社借款10000元,月利率为10.02‰,约定于2009年11月1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现尚欠原告本金10000元,利息1146元(计算至2011年9月20日),本息合计1114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x偿还原告临澧县x贷款本金10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
二、被告孙xx支付原告临澧县x贷款利息1146元(计算至2011年9月20日),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
本案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孙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