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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民初字第902号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郴州中心支行干部,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袁某某于2008年6月2日向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2009年3月30日归还。并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2009年9月22日止,被告袁某某仅偿还原告3000元,余欠x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2012.1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某自愿于2010年6月30日偿还原告罗某某

借款x元。

二、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被告袁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江生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水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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