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川汇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阳攸玉、刘某、漆某、欧阳奕鑫与张国领、卢南南、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某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判决作出后,张国领、卢南南、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某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欧阳攸玉、刘某、漆某、欧阳奕鑫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均无住所以及财产,而被执行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某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院辖区,故特委托贵院代为执行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某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应承担360374.93元的赔偿责任部分以及案件的一审诉讼费、申请执行费部分,并在执行立案后及时将立案的相关材料送达我院。
本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X路X号邮编:412100
附:
1、(2011)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2、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壹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