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XX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吴某借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仅偿还了部分借款,现申请执行人吴某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