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床单厂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系益阳市桥南大米厂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2004)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陈某丁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益阳市大米厂X栋X梯间七楼东边、面积为61.78平方米、产权证为益房权证赫字第(略)号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的名下。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04)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符翔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