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益阳市博瑞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
本院在执行(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曾某与益阳市博瑞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博瑞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符翔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