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300。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孙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