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国X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国X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