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祁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监护人文某知,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唐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唐某丁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文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唐某丁的起诉。
审判员李晓文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唐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