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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朱某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熊x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熊xx与被告林xx离婚。

二、婚生女林钰芳随被告林xx生活,被告自愿负担该子女扶养费。

三、原告熊xx自愿放弃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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