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朱某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熊x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熊xx与被告林xx离婚。
二、婚生女林钰芳随被告林xx生活,被告自愿负担该子女扶养费。
三、原告熊xx自愿放弃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