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易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易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易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3409元;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略)X镇X街两间两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安福镇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易某仅履行利息290元。现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