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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龚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龚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30072元,合计98072元;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人龚某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享有对被执行人龚某所有的位于(略)X组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834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龚某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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