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丁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某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丁。因原告年老体弱,被告患病,原告无能力照顾被告,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丁提出与被告胡某离婚,被告胡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丁由原告唐某丁抚养成年,原告唐某丁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某国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