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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福建省柘荣县“超越”网吧收银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扣留营业款4000元,虚假赠送上网费6500元的方法,总计侵占超越网吧营业款x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超越网吧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欠条、“超越”网吧营业款充值记录表、“超越”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陆秀容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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