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熊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二、原告徐某与被告熊某的婚生女徐某嶷(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徐某抚养至成年,其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承担;
三、被告熊某对婚生女徐某嶷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应予协助,但被告应在探望前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接送探望,每月探望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月可由被告带回家中住宿一晚,暑假、寒假期间被告可将婚生女徐某嶷带回家中住宿10-30天。徐某嶷未成年前双方不得以探望孩子为由制造任何矛盾。
四、被告熊某个人婚前财产即太阳能热水器1台、液晶电视机1台自愿赠与给婚生女徐某嶷;
五、原告徐某与被告熊某婚后共同财产即原告徐某所开发的网络软件及家人参与被告熊某管理的三生中国御坊堂保健品直销店归原告徐某所有,其中包含租用门面使用权,三生中国御坊堂保健品直销产品(价值40000元以上,其中包括尚未发放给客户汪明辉的货物13208元,借用宫廷唯美保健品1件428元,见清单),美的立式空调1台、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联想电脑主机1台、红木沙发1套、茶几1张、电脑桌1张、商品展示木柜2个、饮水机1台,上述财产于2012年3月1日交付,交付后被告在管理期间所产生的经济及货物往来(除尚未发放给客户保健品和尚未偿还宫廷唯美保健品1件428元外)均由被告负责结算;
六、被告熊某持有的红双喜保单1份归熊某所有,另原告徐某于2012年3月1日给付被告熊某现金55000元;
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