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七十七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北京菲华睿臣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北京菲华睿臣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菲华睿臣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菲华睿臣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一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