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
被告XX学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6日,被告以XX学某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0000元整,口头约定两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2011年10月21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2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XX学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XX借款人民币92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XX学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调解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XX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