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陈某丁要求宣告孟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丁诉称,199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孟某某与赵春芳结婚,生下男孩赵云龙,女孩赵亚琦。因赵春芳常年有病孟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下落不明。综上,被申请人孟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经13年,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孟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渑池县X村(系申请人陈某丁女儿)。被申请人孟某某与赵春芳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赵云龙,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赵亚琦。1998年9月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孟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2002年6月赵春芳去世,其子女赵云龙、赵亚琦由赵春芳父母赵正月、赵秀菊照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孟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某某离家出走至今13年有余无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查寻,本院发出寻找孟某某的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某丁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孟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已满两年的条件,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孟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治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