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股份鲅鱼圈钢铁分公司炼钢部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被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1994年9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7日婚生一女吴某宣。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吴某宣随被告齐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吴某某每月按实际月收入的50%给付子女抚养费至吴某宣大学毕业。如果吴某宣未上大学或中途辍学,原告吴某某每月按实际月收入的50%给付子女抚养费至吴某宣年满21周岁;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