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38岁。1992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洛钢医院殴打被害人李晶晶,并将其胳膊咬伤,被告人杨某某在去B超室时,趁被害人盛小乐不备打盛小乐脸上一巴掌,致使被害人盛小乐左耳鼓膜穿孔受伤,后被告人杨某某又将医生办公室的玻璃砸坏、门踹坏,又将护士台的椅子砸坏一把,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李要峰、赵某甲等人在自家喝酒,期间因李要峰受伤随杨某某等人到洛阳钢厂医院治疗。3月26日凌晨,杨某某到医院后殴打护士李晶晶、医生盛小乐,并将医生办公室的玻璃、椅子砸坏、门踹坏。报警后洛阳市公安局关林派出所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回讯问。经鉴定,被害人盛小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李晶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开庭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盛小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赔偿被害人李晶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盛小乐、李晶晶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郭某、张某、赵某乙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伤情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秋贞
代审判员:李凌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