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温州瑞安市X路X号三楼。
负责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2年1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龙某驾驶浙C-x车在衡龙某镇快活岭白石塘路X路段由北往东左转弯时,与原告陈某丁驾驶搭乘原告晏某由西往东沿X029道路直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原告人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995元,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2年1月25日15时30分,被告龙某驾驶浙C-x号小车在衡龙某镇快活岭白石塘路X路段由北往东左转弯时,与原告陈某丁驾驶搭乘原告晏某由西往东沿X029道路直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晏某被送往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药费6055.3元。2012年2月6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龙某负此次事故全某责任,原告陈某丁、晏某无责任。2012年1月31日,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原告陈某丁的伤情不构成伤残,需后续治疗费700元,全某两周。2012年2月10日,经益阳市梓山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晏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500元,出院后休息一个半月。2012年2月7日,经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陈某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损失价格为1360元。共用去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被告龙某驾驶的浙C-x号小车为龙某军所有,在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晏某、陈某丁医疗费8375元,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5949元,车损1360元,共计赔偿原告晏某、陈某丁15684元;
二、被告龙某赔偿原告晏某、陈某丁3000元(已支付3000元);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晏某、陈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静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