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利县海洋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新!^,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平利县X镇。
委托代理人史鹏,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平利县X镇。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平利县海洋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6年就开始与被告进行重晶石矿石买卖,双方买卖持续到2010年4月止。2010年8月25日,原、被告经过对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对账说明一份,对账说明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6007.05元。后该款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36007.05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平利县海洋矿产有限公司货款436007.05元。限于2012年4月20日前偿还200000元,2012年5月30日前偿还236007.05元。
本案诉讼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强
人民陪审员余永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亮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泓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