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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邵xx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男,系周某县集贤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邵xx,女.

本院受理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邵xx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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