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男,系周某县集贤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邵xx,女.
本院受理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邵xx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