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X乡X村西岭组X号。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矿山附企劳服公司下岗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吴某铭富,现年7岁。后双方分开生活,非婚生子吴某铭富随原告周某某生活。现周某某以自己无经济能力,而被告吴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吴某铭富随被告吴某生活,周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被告吴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非婚生子女吴某铭富随被告吴某生活,原告周某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至子女经济独立时止;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