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9月3日A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12月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6日14许,被告人魏某某因口角纠纷和获嘉县X村民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魏某某用拳头将宋某某面部等多处打伤。2010年12月6日,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所受损失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x元,民事赔偿清洁。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人冯某某、江某某、曹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及收到条;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秀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