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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于××,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理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3日、2012年2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与被告何××自愿离婚;

二、位于××镇X区、登记房产所有权人为何××、房产证号:××镇字第X号,此房产归原告汪××、被告何××之子汪××所有。原、被告其它共有财产也一并归其子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理智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兰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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