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
被执行人:冯x,男.
本院受理王x申请执行冯x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及判决生效后的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6000元,利息2602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