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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与被告株洲市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冬华,株洲市X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了原告黄X与被告株洲市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鹏飞适用简单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9日20时30分左右,原告经被告物业所在地株洲市红旗广场伟大国际佳佳酒店地下车库门口时,被保安亭处的移动铁栏杆砸中鼻部,当时即被送往株洲三医院救治。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基本属实,同意适当补偿,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5月23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黄X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17781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原告黄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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