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原告陈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谢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自愿承担。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