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丁。
申请执行人李某戊。
被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刘某己,又名刘X。
被执行侯明明,又名侯X。
被执行人范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丁、李某戊与被执行人宋某、马某、刘某己、侯明明、范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据(2011)西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443400.8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602元。经“四查”,被执行人宋某、马某、刘某己、侯明明、范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周某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赵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