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
被执行人:党xx
本院受理陈x申请执行党xx辉债务偿纠纷一案,经查该案执行标的10000元,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主文部分第二条“2002年元月9日前归还1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