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李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李XX工伤保险纠纷,于2011年6月28日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一次性支付给李XX工伤补偿金、医某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某、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4元,同时今日以前双方所写的任何借条、支条及持有的任何票据作废。
二、李XX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李XX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李XX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李XX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