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私营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轩某某,男,约39岁,汉族,河南周口市人,私营业主,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制作的(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轩某某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轩某某银行存款x.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小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