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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阳市珠晖金狮无纺布厂与被告茶陵县虎踞精干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衡阳市珠晖金狮无纺布厂。

地址:衡阳市X区狮子山粉丝厂。

负责人金xx,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xx,衡阳市X区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某代理)

被告茶陵县虎踞精干麻厂。

地址:茶陵县X镇俄公滩。

负责人龙xx,厂长。

原告衡阳市珠晖金狮无纺布厂与被告茶陵县虎踞精干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元月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使用设备,每年2万元;另一部分使用厂房、住某、办公用房,每年4万元,合计6万元,租期三年。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并投入6万元请人维修、翻新了一台锅炉,又投资20万元安装一条无纺布生产流水线,并已调试完毕、投入生产。但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被告强行变卖了一台约定由原告使用的锅炉,违反合同约定,使原告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纠纷发生后,经协商后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由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是事实,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不善经营管理的问题。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原告并没有积极的找我们协商,现在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我们表示同意。但原告要赔偿因终止合同所给我们带来的租金、电某、清理垃圾、锅炉等损失共计5万元。否则,我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房屋、机械设备等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三年,租金每年6万元,每年分两次付清,水电某由原告负责交纳。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数交纳了一年的租金。2012年2月份,双方因处理锅炉一事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2年2月28日起解除原告衡阳市珠晖金狮无纺布厂与被告茶陵县虎踞精干麻厂于2011年元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由原告衡阳市珠晖金狮无纺布厂补偿租金、电某、清理垃圾等损失共计33500元给被告茶陵县虎踞精干麻厂,定于2012年3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应积极配合原告拆7机械设备;原告逾期不拆,则按原约定的租金赔偿。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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