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津北电镀电缆附件厂,住天津市X村。
法定代表人吕某,厂长。
申请人天津市津北电镀电缆附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收款人为平顶山市通城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月1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津北电镀电缆附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