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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丁,女,5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33岁,汉族。

被告周某丁,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丁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打骂、威胁原告,并与其他女人同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丁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周某丁原系同学,2004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周某丁、被告周某丁均系再婚,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周某丁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在婚前双方早已相识,对对方的性格及生活习惯均已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在长达近八年在夫妻生活中双方经相互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周某丁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周某丁与周某丁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周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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