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曾用名陶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2011年5月13日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1年6月14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曾用名向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2011年5月14日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1年6月12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渝南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向某犯盗窃罪,向某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判决结果需以另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现另一案的判决未生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审判员韦智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