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丁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男,47岁。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预汴顺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剑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丁伙同彭文华(已判刑)、陈某丁平(已死亡)以假名,且冒充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业务员的身份在开封市东郊以洽谈化肥生意的名义,哄骗开封市农资大市场经营化肥生意的职XX的在农业银行办理存折账户,陈某丁等人以伪造的职XX的身份证办理同样姓名、金某、款式的农行存折,并采取调包的方法,换走了职XX的存折,在职XX将贷款90万元存入被调换的存折后,彭文华等人用信用卡将存折中的90万元现金某多次全某取出,三人分赃后挥霍。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丁的供述;同案人彭文华、陈某丁平的供述;被害人职XX报案材料及陈某丁;银行的存取款凭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丁对其参与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只是参与,作用不大,不知骗钱的数额没有参与取款,另外二人都是瞒着自己,所分钱款只有二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丁与彭文华(已判刑)、陈某丁平(已死亡)以假身份证、假介绍信、假营业执照,冒充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业务员的身份,来到开封市东郊农资大市场,以洽谈化肥生意名义,哄骗在该市场经营化肥生意的职XX在农业银行办理存折账户,在职XX办理开户时由陈某丁偷视其姓名及开户款项,之后由陈某丁平用“职XX”假身份证在该银行办理一折一卡,开户存款数额与职XX的一样,办好后彭文华、陈某丁平二人到职XX的门市部以检查职XX的存折为名,由陈某丁平趁机将两个存折调换后二人借故离开,并嘱咐职XX尽快往存折上存款,回到住处后三人即前往郑州,彭文华、陈某丁平二人于9月1日分11笔将90万元全某取出,逃回四川。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丁的供述;2同案被告人彭文华、陈某丁平的供述;3、被害人职XX的报案材料及陈某丁;4、银行存取款凭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陈某丁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洁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张合兴

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