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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与被上诉人余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

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Im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某,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余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余某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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