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
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Im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某,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余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余某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