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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港务局与陈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8-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经终字第1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三亚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港务局,所在地:三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道斋,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30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男,55岁,汉族,系海盛大酒店职员。

委托代理人文奇新,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三亚港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庞道斋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麦某某、文奇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雄

审判员许淑新

审判员黄大富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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