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第八中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山水家园小区X栋。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
被告: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山水家园小区X栋。
委托代理人:陈军,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潘某骐,8周岁。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潘某骐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直至潘某骐经济独立时止,被告可以随时看望潘某骐,原告予以配合。
三、坐落于鞍山市高新区X路X-X-X-X号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给付原告x元人民币;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x元(如果被告逾期不能给付,被告赔偿原告x元)。
四、红苹果真皮沙发3+2、红苹果茶几一个、ID餐椅四个、五斗橱一个归原告所有。原装东芝电视一台、丽生DVD一台、丽声音响一套、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皇朝布衣沙发一套、曲美双人床一张、穗宝床垫三个、床头柜一个、红苹果餐台一个、ID方桌一个、红苹果躺椅一个、儿童床一个、儿童床床垫一个归被告所有。
五、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