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村首都钢铁公司地质勘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学知轩大厦X室。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天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六道口静淑东里小区X号楼X门X室。
被告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外贸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芦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果,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河南焦作解放区X街X号楼X室,现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宿舍。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ОО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