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政印,系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国贸公司职员。住(略)-X号。
被告: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
业。住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日16时20分,被告窦某某驾驶的辽C/x号“雪佛兰”牌轿车,沿2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9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樊某某在车内受伤,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窦某某、钱某于2010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