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裕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丙。
被告马某丁。
被告蒋某。
原告河南裕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丙、马某丁、蒋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裕丰典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典当合同》一份,约定当物为新房权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典当金额为12万元,期限两个月;月综合费用和利率为4%。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当金12万元,但被告却未能按时归还当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2011年3月27日至2011年5月25日的综合费用和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某丙、马某丁偿还当金12万元,综合费用和利息19500元、违约金4800元;被告蒋某对被告马某丙、马某丁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马某丙、马某丁、蒋某的基本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裕丰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鸽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