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潭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卞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X区X街X路X号X栋西单元X号。
被告湘潭市X乡规划局,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原告卞某诉被告湘潭市X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规划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卞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张防修
审判员刘定钧
人民陪审员郭小玲
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