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魏某(曾用名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丁诉被告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丁到庭参了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从原告处购推板耐火砖多次,2006年3月27日经双方共同算账,被告欠原告耐火砖款266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在2006年8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共还欠款9000元,至今被告仍下欠原告17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7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审理查明,2006年3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货款26600元,被告于2006年8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共还欠款9000元,下欠原告17600元,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推板砖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760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偿还欠原告周某丁款176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桂玲
审判员李会敏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