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李某戊,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己,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李某丁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丁及其辩护人李某戊、刘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补充证据,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收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160余份子女婚嫁金保险的保险费共计217952.5元,未交往公司归个人使用;收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70余份各类寿险的保险费共计141993.1元未交往公司归个人使用。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挪用投保人委托其代领的18份保险的返还金、红某、满期金共计122078.68元,未交于投保人,归个人使用。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冒用投保人身份,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借款70余笔共计769600元,归个人使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某、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某认定李某丁借款的769600元中,根据李某丁的供述,其中挪用该部分资金中有25万用于偿还和弥补子女婚嫁金保户的保费,主观上是为了弥补公司的名誉和损失。应将这25万元从中扣除。2、2011年3月16日,许昌市公司在禹州市支公司检查保单借款情况时,李某丁主动向许昌市公司领导唐XX和刘XX汇报,不仅汇报了保单借款的事实,而且也汇报了子女婚嫁金失效的情况,17日下午和18日上午,李某丁将子女婚嫁金清单和借款保单情况整理成书某材料交予刘XX,同时在3月17日写出书某材料交代上述问题,又在3月21日写出书某材料交代上述问题。3月21日禹州市支公司即限制李某丁人身自由,3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经侦队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带走。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丁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对其处罚。3、李某丁在看守所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形,并且已查证属实。并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丁有立功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4、李某丁是初犯、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收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160余份子女婚嫁金保险的保险费共计217952.5元,未交往公司归个人使用;收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70余份各类寿险的保险费共计141993.1元未交往公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挪用投保人委托其代领的19份保险的返还金、红某、满期金共计125842.68元,未交于投保人,归个人使用。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业务管理科长的职务便利,冒用投保人身份,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借款70余笔共计769600元,归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禹州市公安局提供的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出具的经被告人李某丁核对确认的挪用资金情况一览表:证明李某丁挪用公司160余份子女婚嫁金保险费共计212952.5元,挪用公司70余份各类寿险的保险费共计141993.1元,挪用客户委托其代领的18余份保险的返还金、红某、期满金共计122078.7元,冒用投保人身份用投保人的保险单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借款70余笔共计769600元;共计挪用资金(略).3元。
二、被告人李某丁供述:我于1995年到方山保险公司工作,后到文殊保险公司等地工作,2008年4月调至禹州市人寿保险支公司任个险科长,2008年10月任业务管理科长至今。我利用工作之便用别人在我公司的保单在公司借款,现在被公司发现了。这些钱有25万元左右用于还之前收人家的婚嫁保险金;我女儿、儿子上学有12万元左右;2002年买面包车5万元左右;家里盖房花费10万元左右;2008年买车花费14万元左右;和别人承包山花费20万元左右;和别人合伙挖铝石投资5万元左右;我父亲看病花费5万元左右。起初是投保人交给我的婚嫁保险金,因为复效后我没有及时把钱交上,导致保单失效销户。我把交来的钱给人家花了,有些投保人的保金到期后,问我要钱,我没有钱,我就想用借款的方式,把投保人的钱还上,这是一种原因。另外我个人需要花钱,投资搞项目也没有见效益。
(一)、以下是我收取客户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未往公司交的情况,你们根据客户的保险本上我填写的情况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交费系统里查询的情况,制作的表格,我刚才也已经对准表上的每个客户核对过保险本,我认可这一份表格上的客户名称及金额。我收到以下人员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都收到什么时间,以他保险本上的日期为准。交到公司帐上到什么时候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我收过裴XX、范XX夫妇交的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险费,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以投保人保险本上的日期为准,我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账上到2004年2月份。
2、我收过王XX、王XX夫妇交的两份子女婚嫁金保险费,是两份,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以他的保险本上的日期为准。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4年2月份。
3、我收过王XX、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是两份,一月交100元,全某1200元。收到2011年12月份,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4、我收过常XX、耿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5元,全某300元。我收到2010年12月份,他的保险本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5、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收到2011年12月份,我给他打的有收条。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6、我收过刘X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收到2010年12月份,他的保险本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7、我收过李某X、杨某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15元,全某180元。收到2011年12月份,他的保险本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8、我收过陈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收到2009年12月份,他的保险本丢了。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9、我收过李某X、付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收到2011年12月份了,他的保险本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0、我收过李某X、白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收到2011年4月份了,他的保险本在我处,我给他写的有收据。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1、我收过李某X、彭XX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10元,全某120元。收到2008年的12月份,他的合同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2、我收过周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收到2010年12月份,他的本我给他丢了。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3、我收过刘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收到2010年12月份了,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4、我收过王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收到2010年10月份,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5、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收到2011年6月份,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6、我收过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收到2011年9月份,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7、我收过范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10元,全某120元。收到2011年8月份,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18、我收过白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80元,全某960元。收到2010年12月份,我交到2004年2月份了。因为销户交不上费,我于2006年10月份将这两份退保了,共得退保金6384元,我没有给投保人。
19、我收过彭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收到2011年8月份,他的保险合同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0、我收过李某X、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其中一份收到2011年5月,另一份收到2013年9月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我交到2010年9月份。
21、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收到2010年12月份,他的保险本我给他丢了,我写的有收条。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2、我收过魏XX、桑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于1999年1月开始免交保险费的半数,即月交10元,全某120元。从2006年的6月份开始收他的保险金,收到2011年8月份。因为他的这份保险失效了,所以我开始收的他的保险金都没往公司帐上交。
23、我收过李某X、连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10元,全某120元。收到2011年8月份了,他的保险本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4、我收过张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收到2011年12月份了,他的保险合同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5、我收过李某X、侯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65元,全某780元。收到2011年10月份,他的保险合同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6、我收过李某X、王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由于投保人李某欣于2004年9月份意外死亡,应该从04年10月开始免交保险费的半数,但是当时由于保险单已经失效,系统不能做免交处理,我每月只收王趁15元,全某180元。余下的都是我给补齐的。收到2011年12月份了,他的本我给他丢了。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7、我收过张X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收到2009年12月份,他的保险本在我处。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8、我收过张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我收了540元,没有向公司交。
我还收到以下人员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都收到什么时间,以他保险本上的日期为准。交到公司帐上到什么时候,以公司系统上的日期为准。
29、我收过王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两份一月交60元,全某720元。于2006年6月开始免交半数,每月交费30元,全某360元。
30、我收过宋XX、白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他是两份每月交100元,全某1200元。
31、我收过高X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两份每月交50元,全某600元。
32、我收过李某X、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
33、我收过李某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5元,全某660元。
34、我收过李某X、许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35、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两份保险是一月交60元,全某720元。
36、我收过李某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
37、我收过李某X、都XX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他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38、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39、我收过李某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于2002年8月开始免保险费的半数,是每月交20元,全某交240元。
40、我收过李某X、陈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100元,全某1200元。
41、我收过李某X、庄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42、我收过许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43、我收过郝XX、冯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44、我收过郝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45、我收过裴XX、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46、我收过刘XX、艾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47、我收过李某X、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48、我收过刘XX、张XX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49、我收过张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50、我收过张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51、我收过刘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他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
51、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53、我收过裴XX、张XX夫妇及他们的儿子裴元帅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于1998年7月开始免交保险费的半数,即每月交10元,全某120元。
54、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三份保险,是一月交90元,全某1080元。
55、我收过宋XX、白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三份保险,是一月交120元,全某1440元。
56、我收过李某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
57、我收过许XX、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于2001年2月开始免交保险费的半数,每月交20元,全某240元。
58、我收过李某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59、我收过杨某、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三份保险,是一月交90元,全某1080元。
60、我收过李某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61、我收过顾XX、周XX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62、我收过王XX、申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63、我收过王X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70元,全某840元。
64、我收过常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65、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66、我收过张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67、我收过陈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68、我收过常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69、我收过龚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70、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71、我收过李某X、闫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72、我收过周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73、我收过彭XX、李某X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74、我收过常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60元,全某720元。
75、我收过梁XX、彭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76、我收过赵XX、刘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77、我收过李某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
78、我收过李某X、赵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79、我收过赵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35元,全某420元。
80、我收过李某X、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81、我收过许XX、刘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15元,全某180元。于1993年7月开始免交保险费的半数,即每月交7.5元,全某交90元。
82、我收过李某X、苗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
83、我收过赵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
84、我收过程XX、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85、我收过王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三份保险,是一月交100元,全某1200元。
86、我收过陈XX、彭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87、我收过关X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88、我收过王XX、赵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89、我收过王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90、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91、我收过关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15元,全某180元。
92、我收过叶XX、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93、我收过叶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
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从1998年6月份开始免交一半。
94、我收过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5元,全某300元。
95、我收过裴XX、刘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5元,全某300元。
96、我收过王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97、我收过张XX、马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98、我收过郝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60元,全某720元。
99、我收过李某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5元,全某300元。
100、我收过常XX、彭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101、我收过刘XX、押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60元,全某720元。
102、我收过刘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103、我收过李某X、白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104、我收过刘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105、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106、我收过李某X、赵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107、我收过彭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10元,全某120元。
108、我收过XX、张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109、我收过杨某、付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40元,全某480元。
110、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111、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112、我收过袁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113、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
114、我收过白XX、李某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115、我收过孙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30元,全某360元。
116、我收过程X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117、我收过彭XX、魏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
一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118、我收过李某X、王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
一份保险,是一月交20元,全某240元。
119、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两份保险,是一月交50元,全某600元。
120、我收过刘XX、刘XX夫妇交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费,
两份保险,是一月交35元,全某420元。刘某愿于1998年2月开始免交保险费的半数,即月交17.5元,全某210元,但每期的保险金都是刘XX的哥哥刘XX给我的。
(二)、以下是我收取客户的各种长期险种的保险费未往公司交的情况,你们根据调查的情况和我确认的情况及保险公司系统交费的情况,整理出的表格即李某丁挪用寿险保险费一览表,我认可。
1、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鸿运少儿两全某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200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10年。
2、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70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3、我收过常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11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4、我收过李某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560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5、我收过张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33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6、我收过白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25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7、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某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3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8、我收过刘XX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某险和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一份是1030元,一份是1930元每年交费296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9、我收过刘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8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10、我收过宋XX交的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是每年交费20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11、我收过赵X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和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每年交费2600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12、我收过王军锋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5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13、我收过艾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和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966.91元,收到2010年了,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交到2008年。
14、我收过白X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92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15、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95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16、我收过赵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53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17、我收过李某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61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18、我收过蒋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231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19、我收过王XX交的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861.43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20、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87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21、我收过王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203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22、我收过周X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3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23、我收过赵XX交的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和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是每年交费2072.46元。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收到2010年,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收到2011年。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交到2009年,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交到2010年。
24、我收过陈XX交的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744.92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25、我收过周XX交的国寿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595.22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26、我收过刘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2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27、我收过崔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28、我收过彭X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324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29、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英才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958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30、我收过陈X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354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10年。
31、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348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10年。
32、我收过常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89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33、我收过李某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84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34、我收过王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840元,收到2011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35、我收过裴X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469.5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36、我收过宋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56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37、我收过魏XX交的康宁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260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38、我收过王XX交的康宁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530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39、我收过刘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322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40、我收过李某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352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41、我收过陈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200元,收到2008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42、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某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43、我收过常XX交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某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2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44、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718.5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45、我收过杨某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114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46、我收过王XX交的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20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47、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和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两份保险,是每年交费3806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48、我收过王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810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49、我收过付X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341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50、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670.5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51、我收过关X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891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52、我收过李某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5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53、我收过常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56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54、我收过裴XX交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某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55、我收过徐XX交的子女婚嫁备用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296.08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4年。
56、我收过彭XX交的99鸿福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半年交费279.29元,收到2010年11月,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5月。
57、我收过李某X交的99鸿福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半年交费279.29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58、我收过李某X交的子女婚嫁备用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665.61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5年。
59、我收过陈XX交的子女婚嫁备用金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597.98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60、我收过李某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00元,收到2009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7年。
61、我收过郭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8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62、我收过张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00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63、我收过张XX交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1270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8年。
64、我收过彭XX交的国寿英才少儿保险的保险费,一份保险,是每年交费659元,收到2010年,交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帐上到2009年。
(三)、以下是客户委托我领款,领取后未给客户而挪用的情况,你们根据调查的情况和我确认的情况及保险公司交费系统的情况整理的李某丁挪用客户委托其领取资金表,我认可。
1、我领过张XX、王XX为其儿子张鹏程办理的子女婚嫁金保险满期金19969元,没有给客户。
2、我领过李某X、彭XX为其儿子李某迪办理的子女婚嫁金保险满期金9045元,没有给客户。
3、我领过李某X、高XX为其儿子办理的子女婚嫁金保险满期金9918元,没有给客户。
4、我领过刘XX、李某X为其儿子办理的子女婚嫁金保险满期金7383元,没有给客户。
5、我领过陈XX办理的99鸿福终身保险生存金。客户将他的保险单和身份证给我委托我代领的,领取的生存金交下期保险费。交完保险费还有剩余,余了462.9元,没有给客户。
6、我领过陈XX投保66鸿运A型保险的生存金1200元,钱没有给客户。
7、我领过陈XX投保的66鸿运B型保险的生存金。并且让领出来的钱交另外两份保险的保险费,我没有交,钱也没有给客户(3000元)。
8、我领过李某X投保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某险的红某及红某利息钱没有给客户(4387.27元)。
9、我领过李某X、解XX投保的子女婚嫁金保险的满期金,这个保险因为我的原因已经于2004年销户,为了不让客户受损失,我还一直收着保户的保险费,到满期时,我再按满期金额给客户,他的钱我没有给他(10051元)。
10、我领过刘XX投保的国寿鸿瑞两全某险的满期金及红某、红某利息。钱领出来后给客户了18500元(5033.51元)。
11、我领过宋XX投保的国寿鸿鑫两全某险的生存金、红某和红某利息(15259.85元)。
12、我领过袁XX投保的国寿鸿鑫两全某险的生存金、红某和红某利息(9421.74元)。
13、我领过李某X投保的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鸿瑞两全某险退保金。国寿养老金保险也是为了完任务,我的钱投的保,以李某X的名字入的保,所以这份保险与李某X无关。所以退保金不用给她。国寿鸿瑞两全某险这份保险确实是李某X自已入的,所以这份保险的退保金20563.41元应该给李某X的,但我没有给她。
14、我曾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所交的2010年保险金2395元及挪用李某X受伤所报销的保险费用1369元。
(四)、我冒用客户名义用保单担保借款77笔:陈XX的7900元、李某X的7700元,陈XX和李某X他们俩是夫妻,他俩以前确实用他们在保险公司的保单担保借的钱,后来到期后,把钱还给了我,我收到钱之后没有交到公司,挪作它用;李某X用他的保单担保借了23000元,后来快到期时,他就让我把他的另一份保单退保,退了23000余元,让我交到公司把他的23000元借款还了,但我没有还,挪作他用;袁XX的35000元;宋x元;李某X的11300元、11500元、11400元、17000元;李某X的6000元;常金保的6000元;张晓宏的5000元;魏XX的10000元;彭XX的10000元;付XX的5500元;李某X的3800元;常XX的3800元;李某根的6400元;常国勋的4900元;常国勋的9900元;王XX的6800元;李某X的11000元;李某X的11000元;李某X的9900元;刘XX的9200元;彭XX的19800元、18000元;李某X的3900元;刘XX的7400元、3900元;李某X的32000元;李某X的6500元、6500元;梁XX的4600元;赵XX的4000元、4000元;李某X的3000元;李某X的3000元;常XX的4000元;邱XX的4000元;李某X的94000元、15000元、3200元、8800元;桑XX的15000元、3100元、4900元、8800元;杨某的5700元;黄XX的19000元;程珍风的19000元;王XX的2200元,;李某X的2500元、4900元;常XX的4900元;彭XX的2500元;王云中的4900元;常XX的4100元;王XX的4900元、4900元;彭XX(仙)的4900元;王XX的4000、4400元;刘XX的4400元、4000元;杨某的12000元;常XX的3100元;王朝旺的4000元、3500元;李某X的4900元;荀XX的4900元;裴XX的4900元;李某X的8000元、12800元;李某素的4900元;张XX的12900元;李某异的22000元,这几十笔手续都是我以我公司客户的名义办理的借款。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裴XX、王XX、张XX、李某X、常XX、白XX、高XX、李某X、李某X、李某X、李某X、王XX、李某X、李某X、李某X、魏XX、陈XX、李某X、许XX、郝XX、郝XX、裴XX、刘XX、李某X、刘XX、刘XX、李某X、张XX、张XX、刘XX、陈XX、李某X、裴XX、王XX、李某X、白XX、李某X、李某X、张XX、李某X、杨某、李某X、李某X、裴XX、顾XX、王XX、王XX、周XX、常XX、李某X、刘XX、张XX、陈XX、常XX、龚XX、李某X、王XX、李某X、李某X、李某X、周XX、彭XX、魏XX、常XX、彭XX、赵XX、李某X、李某X、白XX、彭XX、李某X、赵XX、李某X、刘XX、李某X、赵XX、程XX、王XX、陈XX、王XX、赵XX、王XX、李某X、王XX、关XX、程XX、魏XX、赵XX、裴XX、李某X、马XX、张XX、郝XX、李某X、常XX、押XX、刘XX、李某X、刘XX、李某X、李某X、赵XX、魏XX、连XX、魏XX、张XX、付XX、王XX、张XX、李某X、魏XX、李某X、李某X、白XX、孙XX、王XX、程XX、彭XX、李某X、李某X、刘XX、张XX等人的证言和各自相关的保险信息分别证明李某丁挪用裴XX已交保险金额164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王XX已交保险金额2460、164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王XX、王XX已交保险金额4600、46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王XX、王XX已交保险金额1287.5、837.5元;挪用常XX为被保险人常XX已交保险金额2250元;挪用白XX为被保险人宋XX、宋XX已交保险金额3500、3500元;挪用高XX为被保险人高XX、高XX已交保险金额1400、21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82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840、84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550、306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79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3090、309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880、188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44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120元;挪用魏X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040元;挪用陈X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4700、47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800元;挪用许XX为被保险人许XX已交保险金额1800元;挪用郝XX为被保险人郝XX已交保险金额1580元;挪用郝XX为被保险人郝XX已交保险金额4850元;挪用裴XX为被保险人裴XX已交保险金额188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已交保险金额6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88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交保险金额246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已交保险金额207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90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张XX已交保险金额108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张XX已交保险金额108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刘XX已交保险金额1900、1900元;挪用陈XX为被保险人陈某程已交保险金额14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88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裴XX已交保险金额82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4600、1880、188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880元;挪用白XX为被保险人宋XX、宋XX、宋XX已交保险金额820、4800、82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880、14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72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许XX、许XX已交保险金额670、690元的事实;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300元;挪用杨某为被保险人杨某、杨某、杨某已交保险金额2610、2610、261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82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580元;挪用顾XX为被保险人顾XX已交保险金额1260元的事实;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保险金额188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王XX已交保险金额3760、780元;挪用周XX为被保险人周XX已交保险金额2820元;挪用常XX为被保险人常XX交保险金额48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180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刘X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1920元、1920元(共384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张XX已交的保险金额2160元;挪用陈XX为被保险人陈XX已交的保险金额1200元;挪用常XX为被保险人常XX已交的保险金额2940元;挪用龚XX为被保险人龚XX已交的保险金额136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1680元,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168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106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264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24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700元;挪用周XX为被保险人周XX已交的保险金额360元;挪用彭XX为被保险人彭XX、彭X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50元、450元(共900元);挪用范XX为被保险人范XX已交的保险金额610元;挪用常XX为被保险人常XX已交的保险金额180元,为被保险人常XX已交的保险金额180元;挪用梁XX为被保险人梁XX、梁X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300、450元(共750元);挪用赵XX为被保险人赵XX已交的保险金额39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交的保险金额275元、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275元(共550元);挪用白XX分别为被保险人白XX、白XX已交的保险金额4100、2460元(共6560元);挪用彭XX为被保险人彭XX已交的保险金额21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彭XX已交的保险金额1400元;挪用赵XX为被保险人赵XX、赵XX分别交的保险金额120、160元(共28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300元;挪用许X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165元;挪用李某X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160元;挪用赵XX为被保险人赵XX、赵XX分别交的保险金额300元、300元(共600元);挪用程XX为被保险人程XX已交的保险金额50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王XX、王XX分别交的保险金额270、270、360元(共900元);挪用陈某某为被保险人陈XX一已交的保险金额560元;挪用关XX为被保险人关XX已交的保险金额18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的保险金额39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交的保险金额54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140、700元(共84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320、480元(共800元);挪用关XX为被保险人关世南已交的保险金额45元;挪用叶XX为被保险人叶XX已交的保险金额750元;挪用叶XX为被保险人叶创新已交的保险金额225元;挪用赵军为被保险人赵XX已交的保险金额75元;挪用裴XX为被保险人裴XX已交的保险金额325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的保险金额310元(以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览表为准为21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绵XX已交的保险金额27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张XX已交的保险金额2100元;挪用郝XX为被保险人郝XX、郝X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70元、270元(共54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250元;挪用常XX为被保险人常XX已交的保险金额22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刘X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120、120元(共24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60、90元(共15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39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某天已交的保险金额48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75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40元、40元(共80);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460元;挪用魏XX为被保险人魏XX已交的保险金额63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890元;挪用彭XX为被保险人彭XX已交的保险金额120元;挪用白XX为被保险人白XX交的保险金额36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18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张兵印已交的保险金额3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1050元;挪用袁XX为被保险人袁XX、袁XX已交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35、525元(共96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交的保险金额220、360元(共58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的保险金额380元、455元(以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览表为准李某X390元;共845元);挪用白XX为被保险人白XX、白XX已交的保险金额360元、180元(共540元);挪用孙XX为被保险人崔XX已交的保险金额450元;挪用程XX为被保险人程XX已交的保险金额1250元;挪用彭XX为被保险人彭XX已交保险金额6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228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李某X已交保险金额分别为1980元、240元(共222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刘XX已交保险金额330、247.5元(共577.5元);挪用张怀为被保险人张XX已交保险金额540元的事实。
2、证人李某磊、李某钦、常晓会、李某欣、张根伟、白向利、李某X、刘XX、刘XX、宋XX、赵秀粉、王军锋、艾向阳、白XX、李某X、赵XX、李某X、蒋XX、王XX、李某根、王云中、周某伟、赵许东、陈XX、周某怀、刘XX、崔XX、彭XX、李某X、陈XX、李某X、常XX、李某X、王XX、裴XX、宋XX、魏XX、王XX、刘XX、李某X、陈XX、李某X、常XX、李某X、杨某、王XX、李某X、王XX、付XX、李某X、关XX、李某红、常金保、裴XX、徐XX、彭爱令、李某X、李某X、陈XX、李某X、郭XX、张XX、张XX、彭XX等人证言和相关保险信息证明李某丁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1年保险费200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0、2011年保险费共3400元;挪用常XX为被保险人常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共222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09年保险费1560元;挪用张XX为被保险人张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330元;挪用白XX为被保险人白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25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0、2011年保险费共206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已交的2010、2011年保险费共计2060、386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刘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分别为580、500元;挪用宋XX为被保险人宋XX、宋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分别为2000、2000元;挪用赵XX为被保险人赵XX已交的2009年保险费分别为1770、83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共计1000元;挪用艾XX为被保险人艾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360元、为被保险人艾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共计1213.8元;挪用白XX为被保险人白XX已交的2008、2009、2010年保险费共计576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08、2009、2010年保险费共5850元;挪用赵XX为被保险人赵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306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3220元;挪用蒋XX为被保险人蒋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共462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的2008、2009、2010年保险费共计2584.3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87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的2010、2011年保险费4060元;挪用周XX为被保险人周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030元;挪用赵XX为被保险人赵XX已交的2011年保险费1700、赵XX为被保险人赵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372.46元;挪用陈XX为被保险人陈XX已交的2009年保险费744.92元;挪用周XX为被保险人周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1190.4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020元;挪用崔XX为被保险人崔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000元;挪用彭XX为被保险人彭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324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958元;挪用陈XX为被保险人陈XX已交的2011年保险费354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1年保险费3480元;挪用常XX为被保险人常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89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共168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的2009、2010、2011年保险费共2520元;挪用裴XX为被保险人裴XX已交的2008、2009、2010年保险费共2397元,挪用裴XX为被保险人裴XX已交的2008、2009、2010年保险费共2011、5元;挪用宋XX为被保险人宋XX已交的2008、2009、。2010年保险费4680元;挪用魏XX为被保险人魏XX已交的2008年保险费1260元;挪用王XX为被保险人王XX已交的2008年保险费1530元;挪用刘XX为被保险人刘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322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3520元;挪用陈XX为被保险人陈XX已交的2008年保险费1200元;挪用李某X为被保险人李某X已交的2010年的保险费1000元;挪用常XX已交的2010年的保险费1020元;挪用李某X已交的2008、2009、2010年的保险费共计2155.5元;挪用杨某已交的2009年的保险费1114元;挪用王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2000元、挪用李某X已交的2009年保险费1916元、1890元;挪用王XX已交的2009年保险费1810元;挪用付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341元;挪用李某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共计1341元;挪用关x年、2009年已交的保险费1782元;挪用李某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500元;挪用常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560元;挪用裴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000元;挪用徐XX已交的2005、06、07、08、09年保险费共计1480.4元;挪用彭XX已交的2009、2010、2011年保险费共计837.87元;挪用李某X已交的2009、2010、2011年的保险费共计837.87元;挪用李某X已交的保险费3328.1元;挪用陈XX已交的2010年的保险费597.98元;挪用李某X已交的2008、2009年保险费2000元;挪用郭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080元;挪用张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1000元;挪用张XX已交的2009、2010年保险费2540元;挪用彭XX已交的2010年保险费659元。
3、证人张XX、李某X、李某X、刘XX、陈XX、陈XX义、陈XX、李某X、解XX、刘XX、宋XX、袁XX、白XX、李某X、李某X等证人证言和查询的投保信息证明李某丁挪用张XX的满期保险金额10051、9918元;挪用投保人李某X满期保险金额9045元;挪用投保人李某X满期保险金额9918元;挪用刘XX满期保险金额7383元;挪用陈XX保险金额462.9元;挪用陈XX保险金额1200元;挪用陈XX保险金额3000元;挪用李某X红某及利息三次分别为1457.14、1487.38、1442.75元;挪用解XX保险金额10051元;挪用刘XX保险金额5033.51元;挪用宋XX保险金额15259.85元;挪用袁松粉保险金额9421.74元;挪用李某X保险金额20563.41元;挪用白XX二次保险金额3990、2394元;挪用李某X保险金额3764元。
4、证人陈XX、李某X、袁XX、宋XX、李某X、李某X(含常XX投保情况)、魏XX(含张XX投保情况)、彭XX、付XX、李某X、常XX、李某X、常XX、王XX、李某X、刘XX、刘XX(含李某X投保情况)、李某X、李某X、梁XX、李某X(赵XX投保情况)、李某X、李某X、常XX、邱XX、李某X、桑XX、杨某、程XX(含黄XX投保情况)、王XX、李某X、常XX、彭XX、王XX、常XX、王XX、彭XX、王XX、刘XX、杨某、常XX、王XX、李某X、荀XX、裴XX、李某X、李某X、张XX、李某X、彭XX等人证言证明李某丁挪用陈XX、李某X退还保险公司的7900、77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借款的方式挪用公司23000元;以投保人袁XX名义挪用公司35000元;以投保人宋XX名义挪用公司540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分四次分别挪用公司现金11300元、11500元、11400元、170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挪用公司6000元;以投保人常XX名义挪用公司6000元;以投保人张XX名义挪用公司5000元;以投保人魏XX名义挪用公司10000元;以投保人彭XX名义挪用公司1000元;以投保人付XX名义挪用公司55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挪用公司3800元;以投保人常XX名义挪用公司3800元;以投保人常XX名义二次分别挪用公司4900、9900元;以投保人王XX名义挪用公司68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分三次挪用公司11000元、11000元、9900元;以投保人刘XX名义挪用公司92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挪用公司资金3900元;以投保人刘XX名义二次挪用公司7400元、39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挪用公司320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二次挪用公司6500、6500元;以投保人梁XX名义挪用公司4600元;以投保人赵XX名义两次挪用公司资金4000元、40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挪用公司30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挪用公司3000元;以投保人常XX名义挪用公司4000无;以投保人邱XX名义挪用公司40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分四次挪用公司15000元、3200元、8800元、15000元;以投保人桑XX名义二次挪用公司3100、4900元;以投保人杨某名义挪用公司5700元;以投保人黄XX名义挪用公司19000元;以投保人程XX名义挪用公司19000元;以投保人王XX名义挪用公司22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二次挪用公司2500元、4900元;以投保人常XX名义挪用公司4900元;以投保人彭XX名义挪用公司2500元;以投保人王云中名义挪用公司4900元;以投保人常XX名义挪用公司400元;以投保人王XX名义二次挪用公司4900元、4900元;以投保人彭XX名义挪用公司4900元;以投保人王XX名义两次挪用公司4000、4400元;以投保人刘XX名义两次挪用公司4400元、4000元;以投保人杨某名义挪用公司12000元;以投保人常XX名义挪用公司3100元;以投保人王XX名义二次挪用公司分别为4000元、35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挪用公司4900元;以投保人荀XX名义挪用公司4900元;以投保人裴XX名义挪用公司4900元;以投保人李某X名义二次分别挪用公司8000元、128000元;以投保人张XX名义挪用公司12900元;以投保人李某异名义挪用公司22000元、以投保人彭XX的名义二次分别挪用公司19800、18000元的事实。
4、证人李某X证言:证明其父亲李某丁的花销开支情况及李某丁曾借过其丈夫杨某五万元钱,李某丁把车抵给其丈夫的情况。
5、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分三次给其岳父李某丁43000块钱。2010年12月份,李某丁把奇瑞轿车以50000元钱转让给杨某杨某把车开到郑州南环路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42000元的价格卖掉。没有买卖合同和手续。
6、证人李某X证言:证明1998年或者是1999年,李某X借李某丁三四万元现金,具体数额记不清楚,现在没能力偿还。
7、证人李某X证言:证明李某丁与他人合伙承包本村X组的荒山的投资情况。
三、书某、物证
1、李某丁供认的相关保险金收取情况。
2、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具备经营相关保险业务的资格的事实。
3、李某丁涉嫌挪用资金情况说明一份:由禹州支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出具,内容为:经我公司核对,我公司原B柜面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子女婚嫁金保费215433元,挪用寿险保费为141993元,挪用客户委托其代领款125406.6元,冒用客户名义从我公司借款774500元挪作他用,以上四项共计挪用我公司资金(略).6元(附表一、二、三、四)。
4、录制李某丁供述的光盘一个:该光盘内容证明李某丁供述的客观合法性。
5、银行查询情况。
6、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
7、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提供台帐。
8、车辆转让证明一份:证明李某丁于2010年12月9日将自己的一辆奇瑞瑞虎车转让给杨某佳的事实。
9、劳动合同一份:证明李某丁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8年4月16日至2011年4月15日。
10、李某丁任职情况说明一份:说明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禹州支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出具,内容为:我单位原职工李某丁,于2004年至2008年4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在方山营销部任营销部经理一职,2008年4月与我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在我公司任个险科科长一职,2008年10月调任禹州市客户服务部任B柜面经理一职,直至2011年3月。
11、李某丁书某材料一份:证明李某丁悔罪表现及主动交代冒用客户名义借款的事实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李某丁并对其挪用子女婚嫁金保险费一览表、挪用寿险保险费一览表、挪用客户委托其领取资金表、冒用客户名义用保单借款表核对确认,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但李某丁涉嫌挪用资金情况说明载明的挪用子女婚嫁金保费215433元,挪用寿险保费141993元,挪用客户委托其代领款125406.6元,冒用客户名义借款774500元,共计挪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略).6元。经本院审查:李某丁挪用子女婚嫁金保费217952.5元,挪用寿险保费141993元,挪用客户委托其代领款125842.68元,冒用客户名义借款769600元,共计挪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略).28元。
被告人李某丁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立功证明,检举信,被检举人到案、破案经过,被检举人的(2011)禹刑初字第706、X号刑事判决书某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丁的立功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略).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3、4条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人李某丁在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的情况下,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条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李某丁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XX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红
审判员:李某杰
人民陪审员:李某敏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某员:王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