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外贸局离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丙X号。
委托代理人:陈权,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栩,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丙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被告不慎摔倒卧病在床不能料理家务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有:存款x元、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路)10丙X号的公有住房一处、彩电两台、冰箱一台、缝纫机一台、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衣柜、床、家具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路)10丙X号的公有住房由原告朱某某承租,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前从该房搬出;
三、夫妻共同存款x元归被告胡某某所有(其中原告朱某某手中有存款x元,被告胡某某手中有存款x元)。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其手中的x元给付被告胡某某;
四、彩电两台、冰箱一台、衣柜、床、家具归原告朱某某所有;缝纫机一台、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归被告胡某某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个人;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刘立君
人民陪审员田阁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靖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