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小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被告:马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千山区北地号小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有:坐落于鞍山市铁西区X路X号的商品房一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西区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的商品房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锐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