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阮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女。

被告熊某,男。

原告阮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很快按农村习俗办理婚事并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相互不能信任,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熊某硕由原告抚养,男孩熊某豪由被告抚养,如果被告不抚养男孩,两个孩子原告均抚养。

被告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孩子全某由被告抚养,并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2、如离婚,孩子应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4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办理婚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熊某硕现年15岁、儿子熊某豪现年10岁,婚后二人因家庭事务,生气吵架。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男孩、女孩各一个),虽因了解不够、缺乏沟通、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阮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东

审判员胡鹏

审判员刘某娟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于鹤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